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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调查取证:关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关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并无明确规定,举证期限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民事诉讼中法院对证据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

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三、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四、民事诉讼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而且人民法院会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比如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来源,提供证据的人跟当事人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如果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法院也不会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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