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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权是否可以转移给子女抚养权
监护权与子女抚养权法律上不同,前者监督保护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后者关注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父母常为名义监护人,非特定法定情形,如失职或侵权,监护权不轻易转移至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监护权是否可以转移给别人
监护权在特定情况之下,确实可以实施转移之行为,即从原监护人手中转交至他人手中。例如,当监护人由于某种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其监护职责,或者其所采取的监护措施对被监护人造成了显而易见的伤害或不利影响之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护权便
可依法进行变更。然而,这种变更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以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监护权是否可以转移给子女抚养权人
监护权可在特定情况下依法转移给抚养权人,如监护人失职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经申请,法院可撤销原监护人资格,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新监护人,但需严格依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
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监护权一般不能直接转移给子女抚养权。监护权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权利。而子女抚养权更多侧重于对子女生活、教育等方面的直接照顾和管理。通常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除非出现法定情形,例如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监护权才可能变更给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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