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核心内容: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主要是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的一方,其范围一般是因重婚等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一般需要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下面,诉宁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知识。 1、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只有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任何第三人均不享有这种请求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则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2、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范围。 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过错行为为准,因该四种过错行为任何一种导致解体的,无过错方均可提出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时间、方式。 (1)作为原告的无过错配偶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作为被告的无过错配偶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page] 诉宁网为您推荐: ■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要件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要件: 1、有违法的行为。 违法行为指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也即是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禁止性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予以损害赔偿,其它行为不予赔偿,简而言之“法无明文不赔偿”……【详细】 ■ 什么是婚姻过错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青岛外遇调查取证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确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保障。 离婚损害赔偿是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的。造成离婚损害赔偿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既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依据侵权法一般原理,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