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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私家调查: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怎么处理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怎么处理 当事人符合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条件的,则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的,则可能面临驳回诉讼请求的结果。更多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接下来诉宁网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怎么处理  当事人符合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条件的,则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的,则可能面临驳回诉讼请求的结果。  二、离婚损害赔偿侵害主体  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如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其同居期间一方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如暴力致人伤害),则应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因侵权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三、谁是离婚损害赔偿侵害对象  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的损害。其损害结果虽然也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但其物质损害具有特殊性,即不包括单纯的财产损害。根青岛调查公司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的侵权行为只有特定的四种形式,这四种侵权行为只能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因而,可能造成配偶一方的损害,也只能是由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造成配偶一方的身体和精神损害,不可能因单纯侵害他人的财产而造成物质损害。因而,离婚损害中的物质损失,只能是因人身损害而派生出来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不可能发生对他人财产的侵占或毁坏等而造成的物质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提出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间要求内,以上内容就是诉宁网编辑为你整理的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诉宁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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